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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一些老华人对中国生育政策的一些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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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6 06:37: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Phoenixtear 于 2012-1-6 06:51 编辑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绝不是简单的‘一胎化’、‘一孩化’政策,而是分类指导、有所区别。“

目前,我国30%~40%的人口可以生育两个以上孩子。

据介绍,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非常不平衡。各地在发展的不同时期,人口问题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具体的生育政策由各地自行规定。比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省市实行的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有19个省规定,在农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许再生一个孩子;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的农村,实行的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西藏等部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允许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

目前,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还有6个省规定,在农村,只要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就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我随机选了几个省份或直辖市的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附在下面几楼,继河南省开放双独子女生第二胎后,中国全国皆已实施双独子女可申请生第二胎。

王玉庆透露国家计划生育部门的确正考虑调整相关政策,估计在十二五期间(2011-2015)会出台;广东省更积极争取成为中国第一个开放夫或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就可以生第二胎的试点省份。他表示,中国人口老化问题严重,要维持民族活力,还需一定的年轻人自然更替。他提到,有人认为,中国有6到7亿人口规模是最佳状态,但这个规模不能都是老年人。
不让生孩子可以有措施,让人生孩子很难有措施。王玉庆强调,政府控制人口可以想办法,一旦人口总数下降,但想维持人口数量让人们多生就不是政府说了算。
他说可先选择一些经济发达、人口管理较规范的城市试点,而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都可以作為试点城市考虑;自然保护区等地方就要进行人口控制。
王裕庆认為,开放生二胎并不会造成人口暴增,尤其大城市人口出生率都在下降,因为养孩子的成本变高,年轻人的观念也在变化。现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人口出生率都在下降,特别是本地常住人口。因为现在养一个孩子的成本高了许多,且年轻人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这也符合国际规律,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不需要政府控制,人口自然会下降。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1-6 06:42:14 | 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1-6 06:43:06 | 只看该作者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1-6 06:43:34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5#
 楼主| 发表于 2012-1-6 06:44:03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6#
 楼主| 发表于 2012-1-6 06:44:27 | 只看该作者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当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

(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一胎生育证》;

(二)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生育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二人以上的,只能准许一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7#
 楼主| 发表于 2012-1-6 06:53:47 | 只看该作者
当然,要中国像加拿大这样,想生多少就生多少的政策,至少2个decades内是不太可能的,如果真的发生了,那估计要不了多久中国人就可以把地球给占领了
8#
发表于 2012-1-6 07:32:09 | 只看该作者
政策研究这么透彻,看这意思小P是想生了!

点评

晕  发表于 2012-1-6 23:36
9#
发表于 2012-1-6 07:51:45 | 只看该作者
小P想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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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发表于 2012-1-6 23:36
10#
发表于 2012-1-6 07:59:26 | 只看该作者
阿拉伯打败以色列的唯一希望是阿拉伯妇女的肚子.

点评

呵呵  发表于 2012-1-6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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